干货 | 哪些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不构成侵权?

来源:2023-03-28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事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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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哪些情况下,使用别人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呢?

  (一)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

  (三)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四)公正报导、评论、批评等合理引用第三方商标

  在新闻媒体、学术论坛等正当场合,为报道、评论、批评、研究等目的使用别人的商标符号,不构成侵权。唯使用者有责任避免误导公众,不得损害他人商标权益。

  (五)商品包装和广告中的形容词、姓氏和地名

  在商品包装和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别人商标的形容词、姓氏和地名,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比如用“苹果”品种的苹果制成的饮品可以宣传为“苹果口味饮料”,而不需要得到苹果公司的授权。

  (六)商标被注册人同意使用

  商标被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者将商标出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商标符号,不构成商标侵权。

  (七) 商标的通用化

  这涉及到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行业中俗称的名称。他人将已经通用化的商标标识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使用他人商标但不涉及商标侵权的几种情况,虽然这些情形下不会侵犯他人商标权,但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建议大家在使用他人商标时还是要谨慎行事,最好是在获得他人许可之后再使用哦~

  来源:IP界、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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